基本案情
2017年,被告人A伙同他人挂靠B公司,并以B公司名义承揽某地一地产项目土建工程,A负责工程施工,负责购买混凝土、水泥等建筑材料用于工程建设。A在施工期间请托C实业公司负责人为其虚开水泥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进项税款冲抵,C实业公司负责人应A要求,在其所属的D公司同B公司无水泥购销业务往来的情况下,安排D公司为A开具水泥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该票由A交给B公司用于抵扣税款。经税务稽查,A接受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96份,涉及发票价税合计10407810元,税额1435560元,均在案发前认证抵扣,且在案发后由B公司进行全额完税补缴。
办案经过:
A在审查起诉阶段与检察机关多次协商,检察机关意见是根据当地同类案件情况,认罪认罚后量刑建议是三年有期徒刑,A未同意,检察机关直接起诉至法院。A找到我所委托孙经纬律师作为其辩护人。通过对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的分析,孙经纬律师认为本案有争取缓刑的空间,应当在一审开庭前争取与检察机关协商获得缓刑的量刑建议。结合案件事实证据,孙经纬律师提出以下几点应当对A适用缓刑的书面理由:
一是A实施的并非暴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具有自首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及时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且适用缓刑有利协助政府处理经济低迷环境下的相关工程遗留问题。
二是商品混凝土价款对应商品混凝土、运输、装卸三项服务,但是商品混凝土企业一般只开具3%税率的混凝土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不会同时提供10%税率的运输发票、6%税率的装卸劳务发票,导致购买混凝土的施工单位无法获得应得的足额进项票用于合法抵扣。
三是C公司负责人后期安排D公司开具16%税率的水泥增值税发票,目的是通过两种税率的混合弥补不能开具运输和装卸发票的不足,使购买单位能够获得足额进项票。
四是A实际购买商品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增值税原理,其已经承担了16%的税负,B公司对外开具销项票时理应予以抵扣。真正导致税款流失的原因是C公司和D公司收款后未足额缴纳增值税或者以虚假进项票抵扣税款。
五是从建筑企业挂靠的现实情况来看,挂靠B公司的项目很多,加之在2018年进项票抵扣有180天期限,为了抵扣税款,B公司可能会存在用A提供的进项票抵扣其他人项目开出的销项票的情况,A未必因该抵扣获利。
带着上述辩护意见,孙经纬律师到某地检察院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希望检察机关能够综合考虑A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原因、过程、后果弥补情况,参考经济发达地区对该类案件处理的精神,对A建议适用缓刑。检察官认真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后表示,本案与其他案件系由某涉众类案件延伸出来的案件,A有实体经营,货物采购数量真实,与单纯虚开案件确有不同,不宜一刀切适用同一尺度,可以考虑近期向上级院请示后给予答复。事后不久,检察官表示经请示上级院,若A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罚金可以建议适用缓刑。辩护人经与A沟通,A表示能够接受缓刑的结果,愿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在判决前缴纳罚金。后在辩护人的见证下,A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院明确提出建议缓刑,并发函委托进行社区评估。
案件结果
某地法院采信检察院量刑建议和辩护人辩护意见,判决A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小结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司法实务中争议很大的一个罪名。本案大体上属于“代开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类型的案件,有真实交易,但是所获得进项票的税税种与实际交易不同,税率高于实际交易的税种税率,该进项票抵扣后一旦被税务机关发现会被认定是不合法代开,继而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移交公安机关处理。该类型案件不宜进行无罪辩护,而是应当结合交易内容判断代开的原因开展罪轻辩护,比如本案就是因为商品混凝土行业仅开具商品混凝土发票而不开具运输和装卸发票,导致购买者付出的价款未能获得足额进项票,为获得足额进项票而开具水泥增值税发票。如果本案介入早时间充足,完全可以委托相关的税务师或者会计师核算两种开票方式实际导致的税款损失数额开展精细辩护,减少认定的税款流失数额,减轻可能的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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