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1.2014年、2015年刘某陆续出借120万元给B某公司、姚某、沈某, 并由B某公司、姚某、沈某出具借条予以确认。2016年2月6日,B某公司、沈某向刘某出具欠条一份,称欠到刘某现金30万元,系2014年至2015年期间刘某代沈某垫付的利息款。2016年2月28日,刘某与B某公司、姚某、沈某对之前借款及利息进行结算,确定B某公司、姚某、沈某欠刘某150万元。2016年11月16日、17日、18日,刘某再次陆续汇款100万元至沈某账户,为此姚某、沈某于2016年11月19日向刘某立下借条一份,B某公司在该借条上盖章。2.2016年11月20日,沈某带王某到刘某办公室,以王某系A某公司会计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的名义向刘某出具担保书,称A某建设公司自愿为沈某、姚某担保向刘某所借资金250万元。沈某、王某在担保书上加盖私刻的“安徽A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章及财务专用章,王某作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证明人处签字。同日,B某公司、姚某、沈某向刘某出具一份备忘录称:150万元借款利息付至2016年11月30日止,100万元利息自2016年11月20日起另行计算,均按照月息2分计算。3.2017年12月6日,沈某、王某再次到刘某办公室出具一份担保承诺书,称自愿为B某公司、沈某、姚某因做工程所借、欠的250万元的本金及利息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在担保承诺书上加盖了私刻的“安徽A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章,王某在担保承诺书上代表公司签字。4.B某公司实际控股人系沈某。沈某自2016年4月挂靠A某建设公司,是A某建设公司在六安市裕安区某道路工程项目经理。王某系该工程项目施工中的挖机驾驶员。沈某在某道路工程施工中为购买材料款,多次使用私刻的“安徽A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章对外签订买卖合同,在该院受理的(2018)皖1503民初5839号、5840号、5841号、5842号、5843号等案件中均使用与本案相同的公章,该五件民事案件已由各案原告与被告沈某、A某建设公司调解达成协议结案。5.刘某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至法院,一、二审法院均认定沈某、王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表见代理,判决安徽A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案件结果安徽皖韵律师事务所江南燕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安徽A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代理委托后,详细梳理案件脉络、收集案件关键证据,并向省高院提起再审诉求,最终省高院裁定当事人安徽A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该起借贷纠纷案件中无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案件总结在企业经营管理中,为防止因相对人主张表见代理而使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签订的合同有效,而履行该等合同遭受经济损失,以下方面应注意:1.完善企业管理制度,尤其是加强对公章、业务介绍信,及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的管理;2.在具有可签订合同职权的员工尤其是高管人员离职后,及时收回具有认定权利外观的相关物品,如员工胸牌、个人名片、公司制服等;3.如有必要,可定向书面通知相关业务合作方相关员工已离职,该员工不再代理企业进行任何业务活动的事实。
四、律师介绍江南燕律师安徽皖韵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要业务方向为民商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与房产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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